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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发燃气泄漏 被罚10万元发布日期:2024-04-24 浏览次数:

  4月23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通报会。会上通报了7起燃气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据介绍,从2024年1月至3月份,西安市共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9260次,立案查处27件(处)。

  案例一:西安某达恒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向燃气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发放用气手册、未宣讲安全用气知识

  2024年3月21日,西安市灞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市燃气专班交办问题时发现,西安某达恒源液化气有限公司给田家湾香锅麻辣烫供气但未签订供气协议、也未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讲安全用气知识。

  经向田家湾香锅麻辣烫店主和西安某达恒源液化气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分别调查询问,都承认未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和宣讲安全用气知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3月25日,经大队案审合议,对行政相对人处罚人民币5000元整。

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发燃气泄漏 被罚10万元(图1)

  2024年3月18日17时45分,灞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长乐东路京都国际1号楼西安某美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的燃气器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且燃气管道周边堆放易燃杂物。

  经对西安某美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大队案审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5000元整。

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发燃气泄漏 被罚10万元(图2)

  2023年12月19日18时00分,灞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泽柳路琉森水岸二期检查时发现贵州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挖施工导致天然气管道损毁。

  经对贵州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行为,并按要求立即整改。12月26日,经大队案审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人民币50000元整。

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发燃气泄漏 被罚10万元(图3)

  2024年2月6日16时30分,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航天中路与航天西路十字西南角检查发现,西安某餐饮有限公司未遵守燃气钢瓶安全用气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

  经立案调查,这家餐饮有限公司后厨操作间使用超期未检燃气钢瓶3个、不符合标准的调压阀3个,且对1个燃气钢瓶进行水加热,属于未遵守燃气钢瓶安全用气规定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拟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2500元”的处理决定建筑工程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了缴款义务,并经执法人员复核已完成整改,案件已结案。

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发燃气泄漏 被罚10万元(图4)

  2024年2月20日15时,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雁塔南路检查发现西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

  经调查,该酒店后厨操作间内一台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属于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责令1日内改正,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

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发燃气泄漏 被罚10万元(图5)

  2024年2月6日17时23分,市城管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航天中路与航天西路十字西南角检查时发现,西安某火锅串串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

  经立案调查,该火锅串串店店主使用超期未检燃气钢瓶1个、不符合标准的调压阀1个,属于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结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综合考量,经法制审核、负责人批准后,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拟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300元”的处理决定。

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发燃气泄漏 被罚10万元(图6)

  2024年1月22日凌晨2点左右,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未央区北辰路与浐灞一路施工挖掘时,造成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破损并引发燃气泄漏。

  经调查,该公司施工挖掘地面造成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破损并引发燃气泄漏,违法情况属实。燃气管道破损长10厘米,执法队员现场拍摄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图和勘验笔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经支队审批,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立案通知书》。

  根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对其作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