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3.2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4.1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考察申报人员是否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知识更新的程度和水平。根据从事的专业特点,在具体科目上,可以有所侧重。
a.土建施工专业: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测量学、结构力学、弹塑性理论、建筑学、制图学、工程地质与地基基础等。
b.建筑构件制品专业: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制图学、工程地质与地基基础等。
c.安装工程专业: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机械原理、电工原理、热工原理、测量学、制图学等。
a.土建施工专业:建筑构造、建筑材料、钢筋混凝土结构及砖石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地基基础、高层建筑施工、建筑机械、建筑施工技术及组织计划管理、建筑经济、建筑装饰、建筑结构试验等。
b.建筑构件制品专业:建筑制品机械设备、混凝土材料及工艺、建筑结构试验、钢筋混凝土结构、胶凝物质工艺等。
c.安装工程专业:根据不同专业应分别掌握:采暖通风、供热、锅炉、压力容器、给水排水、电力、电气自动化、自动化仪表、焊接、机械、安装工程等。
a.土建施工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技术经济、综合评价原理、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计划、运筹学、数理统计、建筑艺术及设计原理、采暖通风、给排水及电力设备等知识、熟悉国内外大跨度建筑结构、高层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结构抗震理论、桩基、深基坑、特种地下结构施工技术和预应力混凝土新材料新工艺等的发展趋势及状况。
b.建筑构件制品专业:建筑施工、建筑经济、技术经济综合评价原理、电力拖动、工业企业自动化、锅炉供热、节能、环境污染、和防治等知识;熟悉国内外水泥等胶凝物质工艺及混凝土新材料、新工艺,预应力混凝土的理论及应用,结构抗震理论,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以及高层、大跨度预制混凝土结构等的发展趋势及状况。
c.安装工程专业:建筑安装经济、安装施工技术及组织计划管理、供热节能、环境污染及其防治建筑工程、误差理论及数理统计等知识;熟悉国内外大型机电设备安装、罐塔等特种构筑物的安装技术及锅炉、压力容器、工业窑炉的设计与安装等的发展趋势及状况。
4.1.3.4掌握计算机知识,能组织应用计算机对本专业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处理。
4.2评审工程师资格应考察申报人员是否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知识更新的程度和水平。根据从事专业的特点在具体科目上可以有所侧重。
5.1.1.2具有承担工业与民用建筑二等以上工程或其它工业大型工程项目施工的能力。
5.1.1.4具有负责撰写或审定部、市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能力。
5.1.1.5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曾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d.主持或承担过国家二等以上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主持编写过大、中型施工企业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5.1.2.2具有承担并组织二级以上建筑构件制品厂的生产工艺设计和制品检验的能力。
5.1.2.4具有负责撰写或审定部、市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的能力。
5.1.2.5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承担完成过大型、复杂建筑构件制品设计或生产工艺设计或二级以上建筑构件制品厂生产工艺设计工作。
c.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一级建筑构件企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或复杂的建筑构件制品生产,并获部、市级优良产品。
d.主持编写过大、中型工业企业中、长技术发展规划,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取得良好效果,或开发、推广、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两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定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1.3.3具有完成大、中型生产线或含有大型复杂机电设备等特殊安装工程项目的能力。
5.1.3.4具有编制二等以上安装工程、特殊安装工程或大、中型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参加审查、鉴定重大技术革新成果的能力。
5.1.3.5具有负责撰写、审定部、市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的能力。
5.1.3.6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曾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b.作为技术负责人,独立完成过相当二等以上安装工程项目,或相当于三等安装工程项目二项以上。
c.作为技术负责人,独立完成过大、中型生产线或含有大型复杂机电设备等特殊安装工程一项以上。
d.主持或承担过相当于二等以上安装工程或特殊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或主持编写过大、中型施工企业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技术组织措施等。
5.2.1.2具有承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三等以上工程项目及其它工业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能力。
5.2.1.4具有参加撰写局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或编制大、中型企业技术标准、工法的能力。
5.2.1.5有一定实践经验,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曾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d.编制过三等以上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过本部门分管范围内的近、远期技术发展规划,技术规定、管理办法、通过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2.2.4具有撰写局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管理办法的能力。
5.2.2.5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b.完成过三级建筑构件制品厂工艺设计或担任过二级以上建筑构件制品厂部分工艺设计工作。
f.制定过本部门分管范围内的近、远期技术发展规划,技术规定、管理办法,通过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2.3.4具有参加撰写局以上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或编制大、中型企业技术标准、工法的能力。
5.2.3.5有一定实践经验,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曾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b.作为技术骨干或工长,完成过一项部、市级以上的重点安装工程中本专业安装工程项目。
d.组织编制过三等以上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撰写过局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或编制过大、中型企业技术标准、工法,或制定过本部门分管范围内的近、远期技术发展规划,技术规定、管理办法,通过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6.1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
a.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完成的施工(含安装,下同)工程,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或鲁班奖。
b.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完成的施工工程,获市优质工程二项或市优良工程三项。
c.负责完成的建筑构件产品设计三项以上达市标或主持生产的建筑制品二项以上获部、市级优质产品。
e.在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建筑制品生产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并有创新,或在新产品研制开发中取得可以考核的显著成绩,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大经济效益。
f.在技术管理工作中,由于本人发挥了可以考核的重要作用,使所负责的单位在管理水平、工作效率、产品质量以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处于全市先进以上水平,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可。
b.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或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
c.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过两篇以上重要项目的技术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试验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经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高的实用价值。
d.参加撰写过国家、部、市级的技术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并均被主管部门采纳和批准实施。
6.2评审工程师资格,须全面考查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取得的业绩,并符合下列条件:
a.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两项以上或其它专业二等工程项目,其中至少有一项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市优工程。
d.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方面贡献突出,经专家评议,公认取得了可以考核的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由于本人发挥了可以考核的重要作用,使所主管的单位在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可。
b.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或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
c.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过两篇技术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技术总结报告等,并具备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实用价值。
d.参加制定企业技术标准、规范,其中独立承担撰写的内容不少于二个章节,并被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7.1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并取得天津市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人员,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
8.1.1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和其他条件,但资历不够条件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b.主持编制过国家一等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并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实施后获市级优质工程奖二项以上。
d.作为技术负责人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所完成的项目创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
e.作为项目负责人,累计完成过15万平方米以上施工工程,并经同行专家认定其技术先进、质量领先的工程为50%以上。
8.1.2具备规定资历而学历不够条件的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8.1.1条款外,还须经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8.2.1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和其他条件,但资历不够条件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b.编制过二等以上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且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实施,并获市优质工程。
c.作为技术负责人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所完成的项目创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
d.作为项目负责人,累计完成过8万平方米以上施工工程,并经同行专家认定其技术先进,质量领先的工程占50%以上。
8.2.2具备规定资历而学历不够条件的人员,除符合8.2.1条款要求外,还须经两门以上相应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9.1本标准中工程类别及等级的划分,是按国家建设部1992年第16号令颁布的《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职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的。
9.2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后的累计有效年限。
9.3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其它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