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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八大审查点发布日期:2024-05-22 浏览次数:

  在错综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明确工程核心要素的记载册,还是承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利益的纽带,更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定海神针”。因此,对施工合同的审查就是一项关键且非常重要的工作。那么,审查施工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主体资格是合同订立的基础。对于企业来说,主体审查通常以其依法登记取得的《营业执照》作为主要依据。双方审查时,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渠道来查询核验企业的基本信息,确认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比如合同双方是否系合法的经营主体,是否具备法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

  确定主体资格合法后,第二项就要确认合同双方是否具备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法定经营资质及相应等级,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

  首先工程名称应当准确、简洁,没有歧义。其次,合同中应明确包括施工项目、具体的工程量、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材料要求等,列明所需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确保所有材料符合工程设计和施工标准,并确保这些内容与发包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一致,避免因合同规定不明确多次变更,不仅不利于工程的开展,更易产生纠纷,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各阶段的施工进度要求,包括重要节点的完成时间。

  项目的开工日期通常以发包方和监理方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在合同中明确诉讼或仲裁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助于双方在争议发生时,找到适当的救济方式,减少误解,更有助于及时快速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合同中应指明争议解决的地点,如工程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和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合适的地点有助于与项目的实际执行地点保持一致,并确保双方在解决纠纷时能够获得适当的法律支持。

  审查合同中关于支付结算的条款,包括有没有预付款、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之类的款项,款项是否分批支付、怎么支付,结清申请单提交的时间,发包人审批的时间,逾期未回复的默示条款,以及结清款项的支付时间和逾期支付的违约金。确保支付条件、时间和方式明确,减少分歧和争议,降低风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在审查时需要格外注意条款明确,本着合同履行顺利的原则目的,具体的要求一般也分为几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在列明措施时应注意避免前后重复矛盾,或因重复导致违约责任过重。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中应当列明具体的损失承担范围,比如是否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评估拍卖费用等。

  常见的违约情形多为工期、质量违约。针对工期违约,可以设置分段节点的工程验收,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确保工程进度及时推进。针对质量违约,则可以侧重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以及在工程的不同阶段发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罚。

  在施工单位递交竣工报告后,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需及时向承包人签发工程验收证书,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备案部门在收到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许可文件后,将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以确保工程符合所有法定要求和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工程,可以要求其修复处理。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作为建筑工程施工的凭证,承包方与发包方都应当着重审核合同的条款项目是否疏漏,具体内容是否明确,界定标准是否清晰,完备的合同不仅能够避免沟通不及时带来的错漏与疏忽,更能作为纠纷发生的有力凭证,帮助双方定分止争,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