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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官网兰仲案例 房屋装修遇工期延迟和质量问题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发布日期:2024-08-11 浏览次数:

  2022年4月8日,申请人甘肃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A公司购买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处1号楼411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交钥匙工程。工程期限37天,自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15日;工程价款为7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B公司付款36360元,其中35000元为依据合同支付的装修款,2022年5月10日又向B公司支付装修款10000元,两次共支付装修款45000元。《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工期、装修质量发生争议。2022年5月30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B公司在5月31日之前与A公司协商解决争议。2022年6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解除装修合同通知》。2022年6月3日,B公司离场。

  后申请人A公司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B公司向申请人A公司支付违约金28000元、退还已支付的部分未装修工程款项17662元、赔付已完成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A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费20300元,以及赔付房租、人工等经济损失费10000元。2.裁决本案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B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B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已完全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了所有义务,而A公司却不能按照协议履行其义务并支付装修进度款。在施工过程中因疫情影响、业主没有及时办理物业相关手续及缴纳物业装修费等因素,影响了工期和人工工费。我公司多次要求A公司支付装修进度款,但A公司拒绝,故而停工。关于防水问题,A公司既未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据,也未能明确证明是我公司的行为导致了其所受的损失,在清场后出现的问题,我公司无义务承担。我公司现追加室内的拆除费、垃圾清运费、卫生间砸墙等费用共计5200元,A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中未按期支付我公司进度款,按照合同要求每逾期一日按合同的5%支付。

尊龙凯时官网兰仲案例 房屋装修遇工期延迟和质量问题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图1)

  申请人A公司请求支付28000元违约金、退还已支付部分未装修工程款17662元、赔偿因已完成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遭受的全部损失20300元以及请求支付10000元房租和人工等经济损失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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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申请人B公司向申请人A公司退还已支付的部分未装修工程款1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A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893元,由申请人A公司承担2589元,被申请人B公司承担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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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饰装修行业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居住质量及生命财产安全,关乎民生需求和社会和谐。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交易的不断发展,装饰装修行业也随之兴起,有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呈现逐渐增长且日趋复杂化的趋势。本案中,主要是对于工期迟延和装修质量等方面所产生的争议。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应当得到充分履行。《房屋装修合同》第一条约定开工日期为2022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5月15日,B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以约定标准向A公司交付工程。B公司并未提供物业公司阻止其施工的证据。同时,B公司出示的在2022年4月13日封闭1号楼的照片没有拍摄日期,不能证明所拍摄大厦就为案涉工程所处的1号楼,也不能证明大楼被封闭管理的事实。所以B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A公司提出的28000元违约责任过高,占到了合同总金额的40%,应当予以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仲裁庭综合B公司的违约行为以及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大小,认定B公司承担合同金额10%即7000元违约金责任为宜。

  二、关于A公司请求退还已支付部分未装修工程款17662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尊龙凯时官网”《房屋装修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委托方式为:包工包料交钥匙工程;第二条工程价款约定为人民币7万元。在双方对已完工和未完工项目有争议,且工程量清单没有约定分项单价的情况下,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要求B公司退还17662元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在仲裁庭明确征求其是否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申请的意见,并告知不申请鉴定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时,A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仲裁庭认为A公司未能充分履行举证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庭审时,B公司认可A公司向第三人支付的1000元瓦工费用,仲裁庭对这部分费用予以认定。

  三、关于A公司请求赔偿因已完成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遭受的全部损失20300元的问题。

  双方对装修工程质量有争议。在仲裁庭明确征求双方是否对工程质量以及工程质量与卫生间漏水因果关系申请鉴定时,双方均不申请。作为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发生漏水的A公司,其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已完成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卫生间返工、乳胶漆修复、清洁费、电路网路改造费等,由于A公司仅提供了向第三方付款的微信付款记录,并不能证实这些付款是用于案涉房屋装修工程的返工、修复,微信付款人也非A公司或B公司委托的人,现有证据不够证实A公司主张的事实。

  A公司仅提供了向第三人转账10000元租金的微信支付记录以及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该证据只能证实A公司代理人向第三方支付了10000元租金款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A公司租赁房屋以及租金金额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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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居住房屋的舒适度和家装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装饰装修成为重要的消费项目。当前,装修市场中,因工程量约定不明、质量参差不齐、工期延误等引发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业主在选择装饰装修公司时,应选择具有良好资质条件、施工水平、规范程度以及后期质保服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时,对于施工工期、质量要求、装修材料明细、验收程序、支付期限等易产生纠纷的事项进行约定。遇到工期顺延、工程增减项等内容更改,要签订书面协议或录音录像等予以确认。施工方则应秉承诚信经营理念,签订合同初期,对工程中不确定因素提前告知业主。施工过程中,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规范项目流程、严控工程质量、保证施工进度,出现问题时及时与业主沟通,做好售后服务保障,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此外,双方还应具备留存书面及电子证据的意识。妥善保管装修合同、设计变更协议、预算报价单、施工图纸、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面材料和电子证据。在验收或后期使用阶段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可先拍照、摄像或是报警等手段对现场证据进行保存,对无法确定事实的专业性问题应及时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