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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府规〔2020〕32号)发布日期:2024-02-20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线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0〕3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相关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强首府战略要求,着力培育我市建筑业发展新动能,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建筑工程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壮大,提高建设领域全要素生产率和利润率,促进南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和完善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施工设备机具、建筑材料、建筑工法、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检测等生产要素基础数据库,利用好与周边区域产业互补性强、交通便捷的巨大优势,聚焦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打造覆盖西部陆海新通道、环北部湾及东盟的区域性建筑业总部基地和产业链枢纽中心。布局建筑业上下游产业链的原材料生产企业、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培训机构,完成产业链补链、扩链、强链目标,构建功能齐全的“人机料法环测”生产要素产业集群。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集销售、租赁、维保、培训于一体的建筑机械设备服务基地,引导企业入园集中经营,提供专业化、一站式的建筑劳务、建筑机械设备、周转使用材料服务。

  (二)因地制宜逐步建立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体系框架。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对符合产业布局的重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可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促进建筑工业化升级,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总承包多方协同智能建造工作平台。要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加大对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设备研制、项目应用示范等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和完善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智能建造多元化投融资体系,鼓励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投向智能建造领域。

  (三)推进建筑业产业园区建设。按照我市产业布局规划建设建筑产业园区,统筹安排建筑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和生产基地,支持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企业集约式、规模化发展,配套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

  (四)推进企业合作联营。我市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应考量建筑企业在劳务队伍、设备材料、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维护保养及服务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鼓励由本地企业或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建设。

  (五)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引导小型劳务企业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或引导劳务班组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公司,做专做精专业作业。鼓励和引导专业作业公司建立自有工人队伍,成为建筑业用工主体。

  (六)鼓励企业提升资质。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奖励5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奖励20万元;勘察、设计晋升为综合类甲级的奖励20万元,勘察企业晋升为专业类甲级、设计企业晋升为行业类甲级的奖励10万元。

  1.已纳入统计在库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25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对年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已纳入规上营利性服务业统计库的本市注册工程管理、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上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项给予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增速高于全市规上营利性服务业平均增速5、10、15、20个百分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企业创建精品工程。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承建的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建筑工程、“鲁班奖”、“大禹奖”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九)积极引进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总部落户南宁或在我市成立高资质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市外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并注册落户的(承诺5年内不迁出南宁市),注册满一年给予总承包特级企业200万元奖励,总承包一级企业20万元奖励,优先保障特级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等用地需求。市外勘察设计综合甲级、行业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并注册落户的(承诺5年内不迁出南宁市),注册满一年给予综合甲级企业100万元奖励,行业甲级企业20万元奖励。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总承包一级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给予子公司20万元奖励。

  (十)对落户南宁的外地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甲级(包括综合类甲级、勘察专业类甲级、设计行业类甲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在我市首次购置企业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2年平均支付,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十一)对在我市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入邕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建筑业企业,准予其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子公司自成立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在南宁市的业绩作为承揽我市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由母公司对其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

  (十二)我市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当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并纳入我市统计库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我市新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当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2亿元并纳入我市统计库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

  (十三)支持人才引进。鼓励及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充分利用我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邕江计划”、青年人才“青蓝计划”等人才政策,引进及培育建筑业转型发展的领军人才。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经认定为南宁市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按南宁市出台的人才政策规定执行。

  (十四)鼓励企业培育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鼓励施工企业与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通过校企合作方式,依托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利用施工现场资源,开展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大力培育自有工人队伍。建筑产业工人符合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十五)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资质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要求,探索试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建筑业资质。试行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建筑业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

  (十六)健全完善工程款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过程计量签认,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十七)逐步建立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的信用考评机制,实现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所有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探索建立全市建设行业各领域统一的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将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各类建筑企业诚信档案纳入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级县级和各领域互联互通,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合机制。

  (十八)加强信用评价应用,实行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直接运用到我市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400万元以下依法无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含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不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企业信用评价得分,鼓励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十九)引导企业强化诚信意识,鼓励企业树立诚信形象,以经济贡献、履行社会责任和服务工程产品用户的能力客观评价企业。建筑业企业响应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号召,履行社会责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列为企业优良信用行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列为企业不良信用行为,企业信用行为参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计分。

  (二十一)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助、奖励资金,并列入失信名单,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二)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南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二十四)本措施具体实施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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