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广绿色建材应用,提高绿色建材在城镇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比重,促进我市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推进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步伐。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福建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漳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实现2025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绿色建材使用全覆盖,2025年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绿色建材应用和实施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新建民用建筑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明确本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2.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绿色建材使用清单(附件1),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材品种,并对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可在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如相关政策或标准有所调整,应按最新政策或标准执行。
3.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材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企业、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优先选用绿色、新型建材。
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细则》,对绿色建材使用清单中的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5.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建设工程标准进行施工,应建立相应的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确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工作责任人。施工单位应建立绿色建材进场专项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进货单位、生产厂家、质量证明文件编号(包括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材料)、进场时间、进场复验报告等,对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进行核算,并将工程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书(附件2)报送属地住建主管部门。
6.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规定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绿色建材,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做好绿色建材进场检验工作,要将绿色建材质量和使用等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7.建材检测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严格收样管理。对经检测确认为不合格的绿色建材,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建材使用送检单位出具试验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绿色建材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专项验收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绿色建材项目实施情况、相关材料复验和现场实体检验情况、工程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书。
9.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中建筑工程,发现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内建材而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建设单位。
请各地住建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末25号前收集汇总属地《工程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书》(附件2)报市住建局新型建筑材料科。联系人:钟秀霞 电线.绿色建材使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