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鲁西新区规划建设局,牡丹区建筑工程、曹县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鲁建建管字〔2020〕10号)及《菏泽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度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所有在菏有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申报办法。自通知之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参照《菏泽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申报操作手册》,企业及时上报良好信息;建筑企业的不良信息由各辖区主管部门及市局相关科室登录菏泽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录入。 (三)信用等级类别。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得分高低排名在前10%(含)以内,确定为AAA级;前10%-30%(含)以内,确定为AA级;前30%-70%(含)以内,确定为A级;70%以后的,确定为B级;C级为黑名单。
(四)评价结果公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期内收到的举报、投诉、异议等问题由评价办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处理意见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实施机构会议审议确认。
举报、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并签署个人或单位名称,所反映的问题必须真实准确,尽可能提供核查线索,严禁借机造谣中伤,串联诬告(投诉电话)。
经评定确认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在信用等级有限期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评价结果予以“一票”否决。
(一)各县区主管部门要积极动员企业广泛参与评价活动,对拒不参评的企业,要增加该企业的动态核查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率。
(二)各县区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负责。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