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海兴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祥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金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发布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海兴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祥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金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昌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世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汇江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万佳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康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茫崖中正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旭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卓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航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海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卓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中油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互助县金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东市瑞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沧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昆海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在2023年11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中发现,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关联安管人员证件情况存在异常,表现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关联的“三类”安管人员证件数量不满足法定要求,并于2023年11月30日对核查发现异常的单位进行了通报,要求限期内补充完善安管人员证件。2023年11月9日和12月5日两次通过手机短信告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存在人员异常情况建筑工程,要求尽快处理。鉴于目前你单位仍未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且无法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并责令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决定依据及处罚决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