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资讯 分类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大全发布日期:2024-03-16 浏览次数: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大全绥化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

  绥化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坚持科学决策。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坚持程序规范。建立健全

  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坚持运行公开。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

  管理制。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基建工作情况汇报由主管基建副校长或基建处处长定期向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汇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大全

  、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并要形成会议纪要。第六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由主管基建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基建处、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工会和总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第七条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直接对党委会负责。监审领导小组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纪监审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第三章决策立项审批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度。第九条基建处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相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研究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不得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不得擅自决策。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基建处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立项、可研阶段完成后,基建处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第四章勘察设计监理第十一条基建处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责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负责前期手续的经办人须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能够按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基建处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施工验槽和竣工验收,并做好记录备案。第十二条基建处主管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查设计文件,并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基建处技术负责人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第十三条设计单位要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须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部)以及《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规程》(黑龙江省建设厅)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由基建处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对学校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维修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第五章招标投标第十五条学校招标办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六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必须要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属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基建处、资产处、财务处、招标办、纪监审办公室等部门参加。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七条必须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消防规范、节能、环保的前提下,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造型、效益等比选和

  进行约定,对设计方案进行招标。第十八条达到下列招标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房屋建筑和校内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九条达不到依法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经批准,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外的工程项目,由学校招标办自行组织招标。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及申请国有资金补助的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二十一条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要设定招标控制价(亦称最高限价、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中标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第二十三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和总承包单位(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第二十四条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第二十五条要对拟派项目处长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执行一个项目处长(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向发包人提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请的项目处长,不得参加拟建施工项目的投标。第二十六条学校相关人员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应在黑龙江招投标网或省指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校园网发布。第二十八条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九条应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自行招标要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第三十条自行招标。招标公告要在校园网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监审领导小组应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招标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基建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纪监审、总务处、使用单位等部门负责人、校内外专家等组成。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结果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六章合同订立第三十一条基建处牵头负责合同(协议)订立,订立前必须经基建处、财务处、纪监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联合会签。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合同法执行,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学校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三十四条施工合同采用《黑龙江省建设

  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第三十五条学院应加强工程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分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签订分包合同。第三十六条学校的拆除工程也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第七章施工管理第三十七条基建处必须加强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在进入现场前由基建处负责与保卫处共同协商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第三十八条基建处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施工,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第三十九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必须经基建处和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同意,在5日内报绥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第四十条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十一条基建处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二条基建处内业负责人应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单位例会。第四十三条基建处工程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第四十四条基建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基建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负责人报告。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基建处要求设计单位整改。第四十五条由基建处牵头负责对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项目进行现场会签。参加人由基建处主管工程负责人、基建处现场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现场总监、纪监审负责人组成。第四十六条基建处负责制定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第四十七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基建处技术负责人负责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基建处负责监督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基建处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绥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必须加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的管理。合同价款以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不含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单位提出报基建处例会同意后,再由主管工程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基建处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除必须按上述要求执行外,还必须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增减幅度超过10%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第五十条基建处现场负责人及监理负责监督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基建处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样品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第五十一条为了控制施工过程中造价与管理,必须在招标文件制定中对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明确。第五十二条学校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八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基建处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第五十四条基建处负责协调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不经公安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第五十五条基建处要及时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五十六条基建处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基建处档案管理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五十八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报绥化市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还要进行校内工程竣工验收,该项由基建处组织实施。基建处档案员负责整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条件。第五十九条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验收领导小组签署同意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第六十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擅自使用。第九章财务管理及工程结算第六十一条基本建设财务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工程结算资金通过国库支付的实行备案制结算。结算时要携带中标通知书、合同到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并签署意见后由国库支付资金。第六十二条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必须开具正式发票,首先由基建处处长签字,后由总会计师签字、主管校长签字、校长签字、财务处处长签字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按照规定,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承包单位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应控制在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30%以内。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在工程竣工前,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留作质量保修金外,一并结算。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总监、基建处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基建处处长签字并经纪监审部门审计后按照工程进度拨款计划拨付。否则不得拨付进度款,不得进行进度结算。第六十三条要求总承包单位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结算,总承包单位要按时向学院提供已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第六十四条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学院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第六十五条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审核后方可上报学院。第六十六条纪监审应当在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第六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重点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第六十八条审计部门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第六十九条工程结算审结后,财务部门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章责任追究第七十条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基建工作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纪和廉政教育,并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职责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十一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违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十二条监审领导小组根据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通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并记录在案。失职失察者,依据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干扰阻挠监审领导小组正确行使职责的校方相关人员,视情节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第七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形成记录资料。记录资料须真实完整并能够复原建设过程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没有记录资料、记录资料不完整的,要追究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编造假资料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该事项批准人的责任。第七十四条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或工作失误,被行政处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领导、学校分管校长,直至学校主要领导责任。(绥院政发[2011]65号)关于成立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根据《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经2011年第4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绥院政发[2011]22号),成立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主管基建工作副校长成员:工会主席、总会计师、纪检委副书记、基建处处长、财务处长、资产处长、审计处副处长、总务处长工作职责: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关于成立绥化学院基建工程监审领导小组的决定根据2011年4月8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经党委研究决定(绥院党发[2011]11号),成立绥化学院基建工程监审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纪检委书记成员:总会计师、纪检委副书记、人事处长、财务处长、校法律顾问、纪检审办办其他成员、校内相关专家办公室设在纪监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工作职责: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职责,直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基建工作公示、通报制度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程序规范、运行公开,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我院基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基建工作公示、通报制度:1.重大投资基建项目,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通报,并审议通过。2.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要在校内公布,征求广大师生意见。3.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应在国家、省、市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校园网发布。4.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自行招标要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5.基建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重大设计经济变更和工程竣工的验收结果等在校园网公布。6.将基建工程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7.基建工程监审领导小组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通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并记录在案。失职失察者,依据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绥院政发[2011]74号)基建处工作职责1.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作。2.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各种审批手续的办理,开工前地质勘测、“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3.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文明施工,预(结、决)算的审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各种手续的办理工作。4.负责与施工方、监理方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5.负责基本建设方面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负责组织科内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和学习。6.负责按规定办理工程款的拨付、结算工作。7.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基建处处长岗位责任制1.负责基建处全面工作。2.负责基建处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提高工作。3.负责基建项目施工管理及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基建处年度工作计划和月份工作计划的安排、落实、检查及督促工作。5.负责向施工、监理单位发放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参加图纸会审。6.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竣工后的质量保修及回访工作,并完成质量保证金的拨付工作。7.负责组织接待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检查工作。8.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方面的文件。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基建处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1.现场办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2.负责起草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负责建设项目地质勘察、定位放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图纸会审并记录会签。及时发现施工图设计中漏、碰、差问题,并提出解决预案。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研究达成一致后实施。4.负责开工前对乙方单位的技术交底。5.负责现场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其施工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6.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合理控制施工进度。及时与设计院协商完善变更图纸和施工现场变更签证手续。7.经常组织召开三方主体会议,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8.认真做好开工、复工、竣工的有关工作。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基建处现场负责人岗位责任制1.现场办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2.参与工程项目的委托设计、地质勘察、定位和标高的确定工作。3.熟悉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好记录。4.和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按项目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保证施工质量。5.严格把好材料关,现场材料和购件必须三“证”齐全。做好材料的二次试化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入现场,不按图纸施工或材料不合格,一律停止施工,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拆除或返工。6.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现场签证手续。7.认真填写施工日记,合理控制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8.做好开工、复工、竣工有关工作。严肃认线.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基建处工作人员守则1.工作准则:廉洁奉公、不循私情、勤业敬业、规范科学、严肃认线.基建工作人员要做到“六要”:(1)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基建工作人员形象;(2)要具有较高的自身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3)要保持“严、细、勤、准、实”的工作作风;(4)要到位,及时帮助承建单位解决力所能及的困难、协调各方关系;(5)要坚持原则、不循私情;(6)要勤业敬业,甘于奉献,恳于吃苦。3.基建处工作人员要做到“五不准”:(1)不准接受承建单位任何方式的馈赠;(2)不准参加承建单位的请吃、请喝;(3)不准在承建单位、供货单位任职或与其合伙经营,以及为所负责的项目指定原材料设备供应商、施工队伍和施工人员;(4)不准利用职权做非法交易;(5)不准做影响学校声誉的任何事项。基建处工作人员工作纪律1.工作时间不准喝酒或酒后工作。2.有事必须请假,私自旷工或脱岗按学校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并扣除旷工期间的补助费。3.必须遵守工地作息时间,违者按旷工或脱岗对待。4.不准与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5.不准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不准超标准,超规范要求施工单位或有刁难行为。6.不准参与工程的分包。7.对施工材料的二次化验与使用必须严格监督,不准有化验不合格或未经化验的材料投入使用的现象发生、若因此导致事故发生,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8.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必须现场跟班监督检查,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程施工。9.技术资料中不准有违规签字行为;施工单位如没按图纸施工,基建现场施工员没发现或发现了没制止,要承担后果责任。10.在负责的工程管理中,如出现质量问题,现场施工员没有发现或制止不利,视其工作失职,并根据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基建队伍。11.认真遵守岗位职责及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规行为,按各项管理规定执行。绥化学院基建工程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工程设计是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它对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的优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按照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树立“质量第一、精品意识”的思想。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实行招标发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对具备工程设计招标条件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第四条基建处负责本承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管理工作。第二章设计准备阶段第五条基建处在接到工程建设任务后,首先应进行前期资料的收集并进行填写留存。工程前期资料包括: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使用单位要求及其它资料等。第六条基建处在工程资料输入完成后,应及时对其进行审查并填写留存。审查资料的齐全性与合理性,从专业角度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第七条需要通过招标选定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基建处应配合学院招标办完成设计招标工作。第八条设计单位确定后,基建处负责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工作。第三章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第九条基建处应依据已批复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初步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技术要求文件,印发各设计单位,为其进行初步设计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并参与工程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第十条在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基建处在听取学院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过程评审,并及时将初步设计文件过程评审的修改意见反馈设计单位,促使工程设计顺利进行。第十一条在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基建处在自审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成果评审,并及时将初步设计文件成果评审的修改意见反馈设计单位,促使工程设计的修改及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第四章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十二条基建处应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及时编写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参与施工图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同时为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其它条件保障。第十三条基建处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过程评审和编制的成果评审工作(具体办法参见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成后,基建处应去建设局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的要求。第十四条在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后,基建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编制施工图会审记录。第十五条基建处应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技术质量监督工作,以保证工程施工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或标准。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第十六条基建处人员应互相配合,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及技术问题,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该建设工程的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然后组织实施。对于设计变更变动较大或增加经费数额较大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手续。使用部门提出设计修改要求时,亦应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项目组。基建处应及时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其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在报建过程中如发生设计修改,基建处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进行修改,以避免发生施工图与报批图不符,为工程竣工验收打好基础。其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设计变更通知单的下发工作应当本着“事先下发、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事先口头通知、事后(三日内)补发的办法。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通知单要写明工程名称、专业、编号及日期。在变更栏中,应写明设计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内容,并应绘制必要的设计图;如变更图量较大,则应另外绘制附图。设计变更通知单一般要求一式六份,其中:基建处工程科和综合科各一份;施工单位四份。第六章其它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基建工程,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绥化学院基建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使用好学院基建工程投资,确保投资计划管理从计划编制、计划实施、计划调整、资金管理、项目验收都有章可循,促进学院基建投资计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院基建工程投资的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二)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三)专款专用、合理使用的原则。第三条学院基建工程投资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第二章基建工程投资计划的编制第四条学院基建工程投资的年度计划由财务处牵头,会同校内有关部门拟定草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后,财务处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基建工程投资计划的执行第五条基建处根据院长办公会通过的计划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每一个基建工程项目或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下达给基建处责任人,由其按照基建管理程序组织实施。会同财务处、监审处等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第六条学院基建工程投资是指令性计划,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都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额执行。不允许违反编制计划的程序随意乱上项目,不得搞边勘察、边设计、边上马的项目建设。第七条学院基建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计划管理部门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的建设进程、用款情况,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基建处应当在各季度末,将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计划管理部门。第八条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依据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额执行。凡超过投资计划一定比例的,必须先提出书面报告,按计划程序重新报批。第四章基建工程投资计划的调整第九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基建处应及时将情况报主管院领导、院领导,待履行相应程序并获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第十条学院基建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计划调整由基建处上报根据财政预算变化和计划实施等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调整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办负责下达,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第五章基建资金的管理第十一条学院财务处是负责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基建投资项目的拨款及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基建处办理基建付款时,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作为办理基建付款的依据:1.年度基建工程投资计划或单项工程投资计划;2.工程预算、施工合同书;3.财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十三条基建处总务处应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对基建工程项目或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验收工作。第十四条学院基建工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竣工后,都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基建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绥化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相关的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学院基建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我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建施工招标、图纸设计招标、工程监理招标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附属项目招标。第二章招标第三条招投标的规则和程序(一)发布招标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招投标信息应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校园网发布,从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天(即72小时)。(二)招标报名。投标单位应在发布招标信息结束7日之内到绥化市建设局招标办指定办公室进行报名。(三)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投标单位在报名后由绥化市建设局招标办组织建设单位、建设局招标办工作人员对投标单位的施工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不予考虑。(四)设定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即标底)必须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由学院财务处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公司编制工程预算,在由监审处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后作为工程的最高限价进行招标。第三章评标第四条评标原则及程序评标原则:竞争择优,公开公正,社会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反对不正当竞争;第五条开标(一)招标人介绍投标单位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二)当众检验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按规定启封投标书;(三)唱报投标标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四)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五)招标人填写开标汇总表,并由投标人签字认可。第六条评标(一)评标由各评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要求和本规定进行(评委由建设局招标办随机抽取);(二)评委在评标时,应对投标文件作出客观公正和独立自主的评判,在评标过程中不得相互商量,相互抄袭和相互影响。第七条评审指标设置(一)评审指标一般设置投标报价、项目经历配备、施工组织设计、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目标、投标水平评定,采取百分制的方法统计。(二)评审指标评定得分参照《绥化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暂时规定》执行。第八条评标统计(一)评委评分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汇总统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二)记分方法:在各评委所评分数的基础上,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剩余分数的平均值作为该投标单位的最后得分。第四章定标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根据得分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单位,但推荐不得超过两名;第十条基建处应将评标情况和结果向院长办公会报告,确定中标单位,但须在五日内确定。第五章签发中标通知书第十一条评标结束后,建设局招标办在公示期满后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绥化学院建设工程预(决)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建设工程预(决)算工作的管理,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我院的建设工程预(决)算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预(决)算工作是一项经济执法工作,因此,工程预(决)算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造价。第四条学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与装饰工程的预(决)算工作,在我院有关管理部门的主管处长(主任)领导下,由有关科室负责,组织本科室与其他科室的有关人员协同工作、共同把关。第五条凡在我院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其预(决)算工作必须依照此管理办法进行。第二章施工图预算管理第六条施工图预算是编制基本建设计划、确定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是衡量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和竣工决算的依据,同时也是施工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的依据,因此,施工图预算必须保证时间、核对准确、真实可靠。施工图预算的总价值其计算误差应控制在±3%以内(不含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第七条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会审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现行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和工程承包合同等进行编制。第八条工程预算编制程序(一)建设工程立项后确定工程规模,委托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设计,并出设计图纸;(二)以设计图纸为准由财务处委托造价公司进行预算编制;(三)工程预算由监审处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四)审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后作为最高限价进行招标。第九条预算书的格式与内容:(一)封页:应填写预(决)算性质、工程名称、工程总价值、建筑面积和日期,并加盖预算员与负责人的名章和单位公章;(二)编制说明:应写明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和特殊情况的处理;(三)取费计算表:应写清费用的序号、名称、计算公式和金额;(四)工程预(决)算表:应写清分项工程或费用的序号、定额编号、名称、工程量(定额单位和数量)、价值(定额单价和总价)及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定额单价和金额,并且每页要有页计、每一分部工程要有小计;(五)分部工程汇总表:应写清分部工程或费用的序号、名称与金额,并且要有合计。第十条预算书一般要求一式七份(预算员、主管领导、审计处、财务处和院档案馆各一份,施工单位两份),并附工程量计算书、定额换算计算书、材料汇总表和材料超量计算表各一式三份(预算员、审计处和院档案馆各一份)。第三章预算工程量核定第十一条工程量是编制工程预算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预算的质量。任何粗心大意而造成的计算错误,都会导致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因此,必须把好工程量核定关。第十二条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应以批准后的施工图为准,并参考有关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定额,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工程量计算。其工程量直接费计算误差应控制在±1%以内。第四章竣工决算管理第十三条竣工决算本着“有变动就修正”的原则进行,即以原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再调整增减部分。如果设计变更较大,导致整个工程的工程量全部或大部分变更,则竣工决算就应按照施工图预算的做法,重新进行编制。第十四条对于“大包”的造价包干工程,其主体工程(包括土建、水暖和电器工程)按合同造价进行决算;对于“大包”合同中未包括的附属及室外工程,按照合同及相应的费率标准进行决算。对于未进行造价包干的工程,其主体工程(包括土建、水暖和电器工程)按合同和预算书进行决算;其附属及室外工程按照合同及相应的费率标准进行决算。对于“分包”的造价包干工程,其决算按合同造价和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决算。对于单位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和室外工程范围之内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按照合同及相应的费率标准进行决算;对于单位工程范围之外的我院其它零星用工的经济签证,一律按定额人工费的30%加税金计取费用。第十五条竣工决算的总价值其计算误差应控制在±1%以内。第十六条材料价格的确定原则:(一)材料价格一般按照工程合同中的结算价格核算;(二)决算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附件材料价格认证的购物发票清单”中所列材料的原始购物发票,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复印三份附在决算书后(预算员、审计处和院档案馆各一份);(三)对于超过定额中的材料价格、预算材料价格表中的价格、市建委颁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中的价格或甲方已掌握的材料市场价格所采购的材料,甲方一般不予承认;(四)对于低于定额中的材料价格、预算材料价格表中的价格、市建委颁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中的价格或甲方已掌握的材料市场价格所采购的材料,甲方将予以调整差价(负差)。第十七条竣工决算的原始资料:(一)施工图预算;(二)设计图纸交底或图纸会审的会议纪要;(三)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技术联系通知单;(四)施工现场记录和施工现场签证;(五)配料单(包括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及原材料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六)各种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中间交工验收单和工程竣工验收单等);(七)竣工图;(八)工程施工图;(九)材料的原始购物发票;(十)其它费用、材料差价、材料代用等的原始记录。第十八条竣工决算的编制程序:(一)详细了解决算原始资料;(二)对竣工工程仔细观察对照;(三)调整计算工程量;(四)套单价,计算工程费用。第十九条决算书的格式和内容:(一)封页:应填写预(决)算性质、工程名称、工程总价值、建筑面积和日期,加盖预算员与负责人的名章和单位公章;(二)编制说明:应写明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和特殊情况的处理;(三)取费计算表:应写清费用的序号、名称、计算公式和金额;(四)工程预(决)算表:应写清分项工程或费用的序号、定额编号、名称、工程量(定额单位和数量)、价值(定额单价和总价)及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定额单价和金额,每页要有页计、每一分部工程要有小计,每页要有页数和总页数;(五)分部工程汇总表:应写清分部工程或费用的序号、名称与金额,并且要有合计;(六)材料差价计算表:应写清材料名称、材料用量、购入价、预算价和总价差金额;(七)其它各种补充计算表:按需要列制并编写说明。第二十条竣工决算书一般要求一式八份(预算员、主管领导、审计处、财务处、院档案馆和市档案馆各一份,施工单位两份),并附工程量计算书、定额换算计算书、材料汇总表和材料超量计算表各一式三份(预算员、审计处和院档案馆各一份)。第二十一条预算员应在接到工程竣工通知后15天内,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竣工决算的审核(编制)任务。第二十二条预算员与施工员共同完成竣工决算的审核为一级审核,主管领导或决算审核小组的审核为二级审核,学院审计处的审核为院内终审。各级审核均应填写“工程决算审核表”一式三份,审计处、财务处和院档案馆各一份。竣工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以监审处终审审定额为准。第五章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通知单要由设计人、施工单位、监理、技术负责人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由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和施工单位公章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单的下发工作应当本着“事先下发、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事先口头通知、事后补发(三日内)的办法。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要由设计单位填写正式设计变更通知单,要写明工程名称、主送与抄送单位、事项梗概、编号及日期。在变更栏中,应写明设计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内容,并应绘制必要的设计图(如变更图量较大,则应另外绘制附图)。设计变更通知单一般要求一式七份(预算员、施工员和规划设计室各一份,施工单位四份)。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经济签证书需由我院有关管理部门的施工员、科长和处长及施工单位的施工员、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监理共同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方为有效签证,其内容方可列入工程决算。签证书应写明工程名称、编号、日期、内容和签证原因。在签证书上必须写明准确的工程量计算式,并套算出直接费总金额(如填写不下,可另做附页)。施工现场经济签证书一般要求一式四份(预算员和施工员各一份,施工单位两份)。第六章施工单位的结算书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后10~15日内向我院有关管理部门递交工程结算书。对于在建设工程竣工后15日内施工单位未向我院有关管理部门递交竣工工程结算书的工程,我院有权独立进行工程决算。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书,其总价值计算误差必须控制在±5%以内(以预算员参考预算书的粗算或估算为准)。否则,我院预算员将视其为无效决算书,要求施工单位限期重新编制竣工工程结算书。第七章奖惩第三十条对于已竣工工程施工单位拖延不做竣工工程结算并超过15天的,我院有关管理部门将独立进行工程决算,并对该施工单位予以该项工程总决算值的1%~8%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工程结算书其计算误差超过±5%并拒不返工的,则在该工程竣工决算院内终审完成后,对该施工单位给予该项工程总决算值的1%~8%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执行工程合同签订的奖惩条款。第三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对于在工程决算中作出贡献的我院预算员及有关人员,学院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三十四条在预(决)算工作中,对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人员,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其它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现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起施行。绥化学院基建工程监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确保我院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监理单位在基建处管理范围内承担的学院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维修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进行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工程监理是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控制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凡基建处及其管理的监理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监理单位的确定第五条建设工程计划文件下达后,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通过对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监理大纲等进行审查和评审,经公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第六条基建处负责组织完成“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签订工作。第七条本办法中有关对监理单位要求的条款,基建处须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逐项列入(或签订补充合同及协议),保证监理单位对条款得到识别。一旦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按本办法

  本文档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大全】,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刊首语】 培训即将落下帷幕,感谢专家们的呕心沥血,感谢管理团队的 doc

  【刊首语】 培训即将落下帷幕,感谢专家们的呕心沥血,感谢管理团队的 doc

  GB 23750-2009-T 植物性产品中草甘膦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23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物理科模拟试卷(一)(附答案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