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从此,中国进入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四十载风雨兼程,九万里风鹏正举”,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推进的步伐,我国退役军人工作经历了一段段辉煌而不凡的历程。我们对改革开放以来退役军人工作走过的重要历程,经历的重要时刻,发生的重要事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回眸历史星空闪烁的变革之光,致敬波澜壮阔、昂扬奋进的新时代。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设立民政部,主要承担优抚、复退安置等任务。1980年7月14日,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国务院军队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1981年2月12日,国务院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立,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简称“双退办公室”)。1982年5月,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委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设军官转业安置司,加挂国务院军队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民政部优抚局与安置司合并为优抚安置局。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军官转业安置司,加挂国务院军队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长期以来,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由多部门负责分工,主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有关司局承担。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挂牌成立。
1978年1月18日,下发了《关于军队体制编制的调整方案》,明确要求军队继续进行体制编制调整。1980年3月,决定大力精简机关,压缩非战斗人员和保障部队。同年8月15日,中央颁布实施《关于军队精简整编方案》,提出这次精简整编的原则是:精简机关,压缩军队员额,减少保障部队和非战斗人员。这次裁军裁并了各级机关重叠机构,撤销了省军区独立师,部分野战军步兵师改为简编师。
1982年9月,批准下发《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明确了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的方针和原则。这次精简整编将军委炮兵、装甲兵、工程兵机关改为原总参下辖的炮兵部、装甲兵部、工程兵部;军区直属的炮兵、坦克和野战工兵部队,大部划归陆军的军内建制。51万余人的铁道兵和1978年1月成立的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到铁道部和原配属的国家各部委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部队转到武警部队。
1985年5月23日至6月6日,在北京召开扩大会议,决定在将改革重点放在体制编制调整的基础上,实行军队全面改革。同年7月11日,中央、批准转发了《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要求精简与改革体制编制、改革有关制度同步进行,并提出军队改革体制、精简整编的根本目的,是要逐步把人民建设成为一支机构精干、指挥灵便、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反应快速、效率很高、战斗力很强的精兵。根据这一总要求,这次改革体制、精简整编的任务:一是压缩军队总员额,全军总人数减少100万;二是改革体制编制,同时还要改革和建立一些相关的制度。到1987年,中国人民的总员额由423.8万人减到323.5万人。之后,又作了进一步的裁减,至1990年,全军总员额减到319.9万人,共裁减员额103.9万人,占裁减前总员额的24.5%,完成百万裁军的任务。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在80年代裁减军队员额100万的基础上,今后3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50万。这是新中国历次裁减军队员额中干部精简比例较高的一次。这次大裁军特点是精兵、合成、高效,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1999年底,裁军50万的任务已经完成。其中,20余万名干部转业地方。2003年,宣布将在“九五”期间裁减军队员额50万的基础上,2005年前再裁减20万,使军队总规模降至230万。期间,17.5万余名干部转业地方。
2015年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广场举行。中央、国家主席、主席习发布重要讲话,宣布中国人民将在现有军队员额基础上裁减30万。2017年底,随着裁减军队员额30万任务的基本完成,以及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改革任务的推进落实,我军组织架构和力量体系实现了整体性、革命性重塑。
1980年1月10日,中央、国务院、同意原总政治部、民政部、原国家劳动局《关于将1969年至1975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的请示报告》,并对这项工作提出要求。同年5月10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对1969年1月1日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干部,原则上改为转业、改办转业的干部,均为国家干部。文件还对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干部以及没有定级别的复员干部的问题作了规定。期间,41万复员干部改办转业,补发了工资,安置或调整了工作,并按原职级安置了相应的干部职务,对稳定军队、促进国防建设起了很大作用。
2001年,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军队安置暂行办法》,明确计划分配的干部,由党委、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考核选调、双向选择、指令性分配等安置办法的基础上,不断改进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健全统一规范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合理确定干部安置考试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形成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安置”机制。师团职干部,原则上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原则上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2007年,中央、国务院、印发文件,对安置工作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中央下发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安置工作的通知,在放宽安置条件、调整增编办法、加强管理服务、探索开展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措施。
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坚持把师团职干部作为安置重点,照顾安排好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干部。对列入计划分配的师职干部,建立专门工作台账,加强协调沟通、政策指导、督促推进。各级统筹考虑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采取预留领导职数、使用空缺领导职位、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对计划分配师团职干部进行重点安置。坚持把师团职干部安置与他们的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根据地方和部门工作需要,兼顾本人意愿,坚持人岗相适,进一步完善考试考核、面谈比选等办法措施,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职务。
1986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既有承担接收的义务,又对干部素质要求较高的特点,决定按照“控制数量,保证质量”的方针,对中央国家机关接收选调实行归口管理、计划单列。1996 年1 月12 日,在中央国家机关接收安置干部计划单列10 周年之际,国务院安置工作小组、中直机关工委在京首次联合召开“中央和国家机关接收安置军队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多年来,中央单位发挥模范表率作用接收安置干部,逐步探索完善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办法。2011年起,中央单位和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笔试的办法接收安置干部,2012年采取统一笔试和网上双选相结合的办法。
2001年,《军队安置暂行办法》颁布实施,确定对军队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截至目前,累计25万名军队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基本政策。相关部门先后研究下发了24个政策性配套文件。国家根据军队和地方的工资改革、规范津补贴、调整地区津贴的情况,先后9次对退役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自主择业工作实施细则,初步建立起省级、地(市)、街道(社区)和乡镇三级管理服务结构,明确了各级管理服务的内容、程序和标准,形成了独特的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模式。2016年建立“全国自主择业干部信息平台”以来,18万名自主择业干部的信息已经采集录入,受益于“互联网+”线★表彰大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共召开了六次全国表彰大会。百万大裁军期间,为了推动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1986年,经国务院和批准,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军队先进个人、安置工作先进单位代表会议(简称双先会)。此后分别于1991年、1996年、2001年、2009年、2014年召开了五次全国表彰大会,受表彰的1077名全国模范干部来自各行各业,基本都在基层和一线岗位。他们响应号召,到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不同岗位上继续出色工作、活出精彩人生”。
改革开放到2011年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处于改革探索阶段,退役士兵安置仍然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这一时期的安置工作主要以1984年《兵役法》为法律依据。2011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家建立城乡一体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国家层面出台了多个配套政策文件,包括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安排工作、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及伤病残接收安置流程等,形成了比较明晰的政策规定。省级层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140多个,有效保证了国家政策有效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对象范围作了重大调整。改革前,国家根据退役士兵户籍性质、服役时间、年龄、军衔级别基建工程,以及立功受奖和伤病残等情况,规定不同的安置待遇。改革后,不再依据退役士兵的户籍性质,而主要根据其服役时间和贡献大小来确定安置方式。近年来,国家持续推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2016年,出台文件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2017年首次从国家层面“总对总”地向中央企业下达接收安置计划,2018年实现中央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全覆盖。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文件,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采取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每年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约45万人,占退役士兵总数的90%以上。给退役士兵适当的货币补偿,有利于实现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体现“服役贡献相同,安置待遇相同”,是安置理念的重大转变。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加强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2011年安置改革前后,士兵退休安置条件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把退休的条件从“士官”调整为“中级以上士官”,初级士官不再作退休安置;二是把原来因战、因公致残可作退休安置的范围从“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调整为“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放宽了因战、因公致残退休的等级范围。按照规定,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或者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
2009年,军地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经过军地双方的不断努力,列入伤病残军人三年集中移交安置计划(2010年—2012年)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全部移交地方安置。2012年至2017年下达的伤病残移交安置计划,凡具备移交安置条件的地方全部接收,做到了只要部队交得出,地方就能接得下,有效为部队减压卸负。
1982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对军休干部安置管理的体制和相关办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1984年,中央下发了《国务院、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报告的通知》,该文件标志着军休工作体系和政策框架的基本确立。1994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3年10月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与离休干部一样开始执行军队统一标准,标志着军休工作步入正规化发展轨道。2004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的意见》文件出台,标志着军休工作进入多元化、多样化、社会化发展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军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制定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全面加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运行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专业化水平;联合军地6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具体措施和要求,使军休干部普遍关心的医疗保障热点难点问题有了解决依据。
全国自上而下成立服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和车辆;在管理体制上,按事业单位性质建立干休所(服务站)、军休服务管理中心,依托乡镇街道,实行多元服务管理模式。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军休系统根据国家改革发展形势,在干休所推行了以用车、用工和医疗服务等三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多方面改革。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制变化,各地纷纷启动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探索。〔2004〕2号文件下发后,经国务院、批准的民发〔2005〕135号文件出台,调整军休人员安置政策,理顺移交安置体制,各地积极开展军休服务管理中心体制的创制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国建立专门服务管理机构2067个,配备工作人员32671名、服务保障车辆5964台,建设服务机构用房269万平方米,逐渐形成配制齐备、覆盖广泛、配合顺畅、运转灵活的工作体系。
《军队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自主择业干部就业创造条件,要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干部,并要求安置地政府和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自主择业干部创业予以扶持。近年来,国家层面开展了自主择业就业创业帮扶探索和示范引导。目前,全国自主择业干部就业创业率达78%以上。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通过组织免费教育培训,提供税收贷款优惠政策等,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创业。2018年7月,《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通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优先招录(聘)、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鼓励企业招用、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实施再就业帮扶等措施,促进退役士兵就业;通过开展创业培训、优先提供创业场所、给予金融税收优惠、探索设立创业基金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创业。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指出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
1983年5月,原总政治部先后在徐州、金华两地召开了全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经验交流会。1984年下半年,有些先进单位,已把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和军地共育两用人才结合起来,实行定向培养。新世纪以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不断与时俱进,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研究。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各省都制定了配套的政策文件。2011年,《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印发。2014年,《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印发。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教育培训扶持力度,2018年将人均补助标准提高为3500元。自2012年以来,退役士兵平均参训率达85%,培训后就业率达90%以上。
改革开放初期,按照同志的指示,各地普遍开办了不同专业的干部训练班,培训上岗专业技能。1985年11月17日,全国首次召开干部培训工作会议,确定培训是安置工作的重点之一,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被提上日程。1986年-1996年,由中央财政和军队拨款支持,各省、区、市相继建立了200多个培训中心。同时,开始组织编写全国统一的教材,培训经费有了明确规定并得到调整提高。2008年底,《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标志着教育培训工作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目前,教育培训形成了有政策规定、有经费保障、有培训大纲、有培训基地、有培训队伍、有配合机制的“六有”工作局面。2017年起,按照精神,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探索实施。截至2017年,全国干部适应性培训基本全覆盖,计划分配干部专业培训参训率98.5%以上,4.6万余名自主择业干部参加了网络培训,2万余名自主择业干部参加了含就业创业培训在内的个性化培训,全国共有教育培训基地1031家。
1984年8月1日-8日,民政部和原总政治部联合召开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大会。由军地联合召开全国规模的“双拥”大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先后10次批准召开全国双拥工作会议或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大会。中央先后5次集体接见出席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大会的代表,连续19年集体观看军民迎新春文艺晚会,进一步加深了“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
1991年6月,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军地有关业务部门共260人参加会议。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成立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双拥工作。随即,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相继成立由党政军主要领导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县(区)普遍建立了双拥工作组织机构,形成了以宣传部门牵头的国防教育体系,以文明办牵头的“军民共建、共管、共育”体系,以驻军和武警部队牵头的“拥政爱民”工作体系,以组织、人事、民政部门牵头的优抚安置工作体系,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牵头的基层活动体系,以公安部门牵头的军警民联防体系。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为标志,双拥工作在改革开放中跃上一个新起点,跨入开拓创新的新时期。
1991年1月,经同志亲笔题词,民政部、原总政治部命名了10个“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由此兴起。1993年,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颁发了《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2004年开始增加了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项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先后4次修订《创建命名管理办法》、2次修订《考评标准》,逐步完善量化考评、动态管理、一票否决等制度,丰富拓展创建活动的内涵和形式,使之成为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最具影响力的有效载体。2014年1月、2015年2月,习、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两次亲切接见参加军民迎新春茶话会的全国双拥模范代表。2016年7月,第十次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暨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习亲切会见与会代表并作重要指示,总理出席大会并发表讲话,对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双拥工作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宣传表彰了一大批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集中宣传了“爱国拥军模范”姚慈贤、“子弟兵的好妈妈”胡玉萍、“优秀伤残军子”宋顺女、优秀大学生军嫂吴新芬、“为民打井模范团长”李国安、“扶贫司令”彭楚政、“抗洪英雄”高建成等的先进事迹;集中宣传了各地积极参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等经验做法。2014年、2017年,中宣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两届共20名“全国最美拥军人物”。通过大力宣传富有时代特色的双拥模范典型,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军民做好双拥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1978年10月,民政部发出《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普查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全国优抚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并就革命烈士家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人员、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休工作人员等七个方面的普查工作做了具体规定。时光荏苒,进入新世纪,优抚对象普查登记走进了信息时代、精细化时代。2001年,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上线。为适应优抚对象范围扩大的需要,2007年,信息系统升级改造。2012年,《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下发,开展了部省数据全国联网及二代身份证采集认证工作。2014年,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印发,数据登记实现精细化、动态化。
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军人优待抚恤条例》,把对优抚对象在各方面的优待更加具体地固定下来。1998年修订后的《兵役法》,再次对优抚对象优待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2004年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优抚对象在义务兵家属优待、医疗优待、交通优待、参观旅游优待、教育优待、住房优待、随军家属安置等多方面的优待内容进行了详尽规定。近年来,先后修订、制定出台50多个重要法规政策,快速向系统化、体系化发展,形成了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为骨干,涵盖生活、医疗、住房、抚恤、社会优待等方方面面的完善的优待抚恤政策法规体系。全面建立了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发挥效益,并将优抚对象的住房、医疗、养老等优先纳入社会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形成了“普惠”+“优待”保障模式。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第2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8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2018年8月1日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最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022元。带病回乡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参战参试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烈士老年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保障经费从1981年的1690万元增加到2018年的463亿元,实现了由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向提高生活质量转变。
2004年,初级士官纳入评病残范围,并取消了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能评残的限制。2006年,中央财政首次将带病回乡列入定期生活补助范围。2007年,国家将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首次列入国家补助范围。2011年,国家首次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当年惠及300多万人,今后将惠及近1900万人;首次将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纳入国家优抚保障范围,惠及20多万人;首次将铀矿开采比照参加核试验军队享受有关待遇,惠及3万多人。2016年,实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城乡一体,改变了37年来“三属”定期抚恤金城乡不一致的局面。国家予以抚恤补助的人数由1978年的300余万人增加至2018年的861万人,实现了农村和城镇无工作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全覆盖。
1978年全国优抚医院不足60所,床位约8000张;光荣院467所,入院老人7436人。1981年全国优抚事业单位工作座谈会召开,对加强光荣院和优抚医院工作作出部署。这一时期,颁布了《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等文件,明确了光荣院和三类优抚医院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等。《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是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发展史上第一部全国性规章,为工作转入正轨和实施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20世纪80年代末期,光荣院达1100余所,优抚医院110多家。十八大以来,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在各方面取得新进展,逐步成为孤老优抚对象供养体系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平台。国家分别于2012、2014年下发《关于建立优抚医院医疗巡诊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通知》两个政策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推动医疗巡诊和短期疗养工作。目前,全国共有优抚医院246所、光荣院1425所、床位13万多张,每年巡诊和疗养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超过70万人次。
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烈士褒扬法规,为审批和褒扬烈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现役军人和相关人员烈士评定制度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制度。201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烈士褒扬条例》,标志着新时期完整、统一的烈士褒扬框架体系形成。201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是开展烈士褒扬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的决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维护和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
在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方面。2010年,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成立“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领导小组”。2011年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首次将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写入法规。2012年,民政部在优抚安置局设立了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处。《英雄烈士保护法》对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系列举措,彰显了国家尊重烈士的大国形象,赢得社会各界广泛赞誉。
2013年7月起,中韩双方就志愿军遗骸交接事宜多次协商,于2014年1月签署协议,决定每年清明节前,由中韩双方共同组织实施在韩志愿军烈士遗骸交接工作。2014年3月28日,中韩双方在韩国仁川国际机场举行首批437位中国人民志愿军烈士遗骸交接仪式。10月29日,437位在韩志愿军烈士遗骸安葬仪式在沈阳抗美援朝烈士陵园举行。自2014年至2018年,共迎接五批589位在韩志愿军烈士回国,安葬在沈阳抗美援朝烈士陵园。
2018年7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召开座谈会,就《退役军人保障法(初稿)》向各界征集意见。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公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退役军人保障法》被列入47件“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一。 10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退役军人事务部已启动开展全面清理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工作,将这项工作列为“家底工程”重点推进,与《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协调衔接,科学制定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政策体系。
挂牌组建以来,退役军人事务部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及时公开工作进展,切实维护广大退役军人权益。2018年7月3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工作进展和相关政策举措等情况,并答记者问。同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户网站上线运行,向全社会宣传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提供“互联网+退役军人服务”,打造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公开、政策发布解读和及时回应关切的第一平台。9 月1 日,退役军人网上信访系统正式开通,运行平稳顺畅。10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官方政务微信公众号正式开通,开辟为推进退役军人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的新媒体平台。
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光荣牌悬挂工作作出规范和安排部署。此次悬挂光荣牌,扩大了悬挂范围,由原来主要为义务兵家庭和烈属悬挂光荣牌,扩展为家人参过军的家庭悬挂。对光荣牌样式进行规范,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设计和监制。要求悬挂的时候举行俭朴隆重热烈的仪式。2019年5月1日前,要为几千万个退役军人家庭和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同时,要求各地区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和本地实际,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形成多种优待活动相结合的工作新模式。
2018年8月,退役军人事务部部署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信息档案,于2018年底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校核、充实为主,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于2019年4月底完成。通过信息采集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奠定基础。目前,各地已部署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2018年9月,中央宣传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关于开展“最美退役军人”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对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最美退役军人”学习宣传活动作出部署。学习宣传活动主要包括广泛发动、遴选典型、公开发布、巡回报告、集中宣传、学习实践等环节。中央宣传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将综合各地推荐情况,适时遴选确定并公开发布一批“最美退役军人”,各地结合实际发布本地区优秀退役军人典型。10月22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对20名“最美退役军人”候选人名单及简要事迹进行公示。11 月10 日,中央宣传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向全社会公开发布2018 年“最美退役军人”先进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