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附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填写补充完善,形成以下内容:
洪湖市沿江引水灌溉工程(项目名称)洪湖市沿江引水灌溉工程施工第1标段(标段名称)
2.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4.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
2. 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水(或住建、或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5. 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 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
8. 不存在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3(16)目规定的不得存在其他情形;
9. 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其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的信用档案中录入的人员。
具有水利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具有水利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年及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验维护工程。
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具有/技术职称,/年及以上从事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经验。
2. 均应当在投标单位注册执业或岗位登记,且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是投标单位。
2.(1)拟派本工程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预算员(或资料员))须具有相应的资格(上岗)证(含培训合格证);(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填写补充完善,形成以下内容:
1.1.2.7 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的委托方,本项目的项目法人为洪湖市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1.1.2.8 代建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负责本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本项目的代建单位签约时填写。
1.1.2.9现场管理单位:代建单位派出的现场管理机构,本项目的现场管理单位为签约时填写,该单位全权代表发包人在现场行使其权利和义务,并对发包人负责。
1.1.4.3 本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22年01月06日(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完工日期为2022年4月05日。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洪湖市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代建单位现场项目办以及本工程监理机构。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协助项目法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见施工总布置图,用地时限除特别指明外,其余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后一个月止。
由于承包人原因超出提供用地范围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删除本条代之以: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签发的支付证书后,对支付款项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审定并按财政支付程序办理合同价款支付。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4)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6)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7)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包含第三方检测等配合工作。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便利条件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在承包人完成本合同期间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时,承包人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使这些工程、设备或材料符合合同要求。
(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在现场设立办公机构,并保证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效。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其借用、占用或进出其它合同标段和工区,或作业影响等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有关费用,并有义务提供条件与其它合同标段(包括本项目信息化标段)的工程进行施工配合与协调,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并为在本施工区内施工作业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和配合。
5)由承包人承建或维护的公用设施,不得造成损坏或障碍而影响相邻标段的施工。如承包人不能完成建设、维护与保养工作时,发包人可以将该部分工程从承包人工作范围中划分出来并转包给其他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工作需要中断道路时,必须经过监理人的批准,并在监理人批准的时限内恢复。
7)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施工区内其他承包人的设施和安装的仪器或设备免遭损坏或破坏,如因承包人的责任使上述设施、仪器或设备受到损坏或破坏,则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配合与协调工作对施工进度的影响,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这种配合和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封闭管理。
(6) 承包人应根据自己的施工计划与施工强度、生产需要及用电量作出施工用电总体规划、计划,并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另,承包人应在工地配备一定容量的备用电源,作为应急电源。常规电源一次连续事故停电24小时内或发包人提前12小时通知的有计划的系统停电,承包人应启动备用电源,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索赔工期或费用。属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含第三方索赔)。
(7)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地方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的各项检验、检查、注册登记和发证等工作,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应按本合同5.2款的约定,负责接收由发包人供应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图纸、规范、计算和其它资料,监理人将对设计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进行审查;
2)如果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技术文件不完整、丢失或损坏,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关于资料不完整通知后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并且免费重新提交正确、完整、清晰的文件。如果承包人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由此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完建和维护工程中的缺陷所必要的补充图纸和有关资料,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11)承包人参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变更审查、验收、稽查、审计等会议发生的费用自理。
当本合同范围内部分工程项目质量、进度、管理等不符合同要求时,在发包人判断有可能造成整个项目完工有影响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承包人工作范围中划分出来并转包给其他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进驻施工现场,且不得兼任除本合同以外其他工程的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进场时,查验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一致,并对承包人单位项目经理实行“压证上岗”制度。在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将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报发包人审核备存,并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备案压证期间不得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项目工程完工且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或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因非承包人原因合同工期内工程未完工且工程已完成80%以上的工作量的,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取回相应证件。本合同施工期内原则上项目经理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2 天(发包人批准的休假、公差除外)。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发包人将根据监理人提交的考勤记录进行考评,每月每差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 元人民币(发包人批准的休假、公差除外)。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报发包人批准。如项目经理连续3 个月驻工地时间均少于22 天,视为变更项目经理,承包人除按要求提交项目经理变更申请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变更项目经理违约金。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须派招标文件明确的技术管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且不得兼任除本合同以外其他工程的相应管理人员。本工程对承包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压证上岗’制度。在工程开工后1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将相应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五大员’(即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安全员、质检员,下同)岗位证(含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报发包人审核备存,并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备案压证期间不得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项目工程完工且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或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因非承包人原因合同工期内工程未完工且工程已完成80%以上的工作量的,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取回相应证件。
未经发包人同意,本合同施工期内技术负责人和‘五大员’不得更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技术负责人和‘五大员’的,应报发包人批准。技术负责人和‘五大员’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2 天,发包人将根据监理人提交的考勤记录进行考评,技术负责人每月每差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 元人民币,‘五大员’每月每人每差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 元人民币(发包人批准的休假、公差除外)。
(1)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等)必须进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开展相关工作,监理人将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的第8天对承包人进行考勤记录,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在合同签订后7 天内仍未进场(或未开展相关工作),发包人将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按规定追究该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并支付招收的雇员和工人进入和离开现场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妥善地安排好这些雇员直至离开现场。
(3)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发包人、监理召开的例行会议。否则,按1000元人·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8.1承包人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承包人应依法与所雇用的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按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按照规定要求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加以落实,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立医疗救护机构,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及医疗和急救设备,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对非承包人的人员在其医疗机构医治和急救,承包人可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
4.8.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湖北省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等有的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相关保险,保障农民工工资、福利等权益。若由于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引起劳动争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按处理意见解决劳动争议。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投标文件中所列厂家和型号进行设备采购,并在签署采购合同前28天向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提交拟采购设备清单、采购计划、供货厂家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在经项目法人、代建单位、监理人核准后方可签约采购。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本工程场外交通应遵循国家相关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及当地交管、路政及运管等部门的规定外,对场外通行权没有特别限制。道路使用中如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公共道路及桥梁损坏的,承包人应承担维修义务及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对损坏的公共道路和桥梁不及时维修,发包人有权指派其他承包人完成本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本月工程进度款扣减。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本标段内及毗邻的测量控制点成果,承包人据此成果进行本标段的施工网测设。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和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在工地设立专门的环境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环境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
承包人应按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工地设立专门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安全制度。
9.2.15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本合同项目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备,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9.2.16施工安全控制目标:无责任死亡事故发生,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重大垮(塌)事故。一旦事故发生,承包人应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监理人。若遇重大的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以现有最快的手段立即报告监理人,同时报告发包人和事故现场所在地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生上述事故,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将事故的损失及对工程的影响减少到最小。
(1)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下列各方带来影响和干扰:现场、周围企业或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和安全;相关方或相关人员对公共、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公众在公路上正常通行;产权所有者对其财产、物品的占有和使用。
(2)如果发生上述影响或干扰,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及相应费用,并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民事诉讼、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除非此类影响和干扰是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执行发包人的指示所致。
9.2.19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并承担相应职责;履行责任,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和特点,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落实预警预防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专兼职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9.2.20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环境危险、工程场地附近地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则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要求承包人在自担费用和责任的情况下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施工。
9.2.21发生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遭受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
9.4.7 承包人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伐木生火、严禁围捕野生动物、严禁随意排放生活及施工污水、严禁乱倒弃渣、土石方、毁坏自然植被,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9.4.8 承包人应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避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对临时占地及施工便道等应及时进行平整,恢复地表植被。严格控制施工营地、物料堆放场及施工便道的宽度,严禁损害施工范围之外的林木、植被、地貌。
9.4.9 承包人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工程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临时用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恢复。
9.4.10承包人应加强对环境管理。弃渣、施工废料、垃圾等堆放地点应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机械含油废水及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必须收集处理,并做到达标排放。
9.4.11承包人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与管理。施工期间的运输车船及噪声源较强大的机械应尽量绕避村镇、学校等敏感点,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避免夜间施工扰民。
9.4.12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提高文明施工意识。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信守合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倡导正确的荣辱观和道德观,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与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与周边群众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资料真实,归档及时,管理规范。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重大安全事故。
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施工道路布置合理、路面平整、通畅;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提示齐全;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整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止或减少施工引起的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措施得当。
10.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相关规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按旬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后执行。监理人应严格督促承包人按此进度计划实施。
10.1.3 承包人应合理配置资源,认真编制资源配备计划,确保工期。发包人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招投标文件,对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的承包人给予处罚,直至清理出场。
10.1.4 本标段工程需满足灌溉、排涝、渡汛以及农业生产要求,在未通过竣工验收前,其对工程的照看、维护、渡汛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1.1.5从约定开工日期算起,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上足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或未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上足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每延误一天,按2000元/天计算处罚金。超过约定开工日期14天,承包人仍未按投标文件上足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或未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上足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以当地气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5≤DD<10且SS≥10,或10≤DD<15且SS≥5,或DD≥15且SS≥2的冰雹灾害(注:DD指冰雹直径,单位毫米,SS指冰雹持续时间,单位为分钟;大雪及以上等级降雪持续24小时以上;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5000元人民币。
(3)承包人未按照本款第10.1项规定的旬施工进度计划实施完成的,累计超过3次,发包人将报请项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记入信用信息平台,并拒绝其在本项目下一年度招标中投标。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由于异常恶劣天气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对本工程的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保证工程无质量事故发生,工程质量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合格标准或承包人承诺达到的不低于此要求的质量等级。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规定,落实“三检”制,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每月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并及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
约定的期限: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 小时内。
除非监理人认为检验无必要,并就此通知了承包人,否则未经监理人批准,工程的任何隐蔽部分都不能覆盖。如有违反,必须无条件返工并接受处罚。承包人应保证监理人有足够的时间对即将覆盖的或掩盖的任何一部分工程进行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条件。
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其中单元工程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5-2012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堤防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等七项最新标准执行,下同)所规定的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所规定的优良标准。本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不按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检查和检验工作的,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保管。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的范围和数量根据监理指示进行。
承包人试验设备和量具应经发包人认可的检测单位、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承包人如无检测资质或无能力建立符合要求的现场试验室,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应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5按《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建函〔2013〕247号)相关要求执行。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等)全部到岗、主要施工机具设备全部进场,并开展相关工作后,经监理人审核,并报请发包人同意后,由项目法人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1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
增加:进度款每次支付已完工程量结算价的90%,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工程资料后支付到97%,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验收合格全部结清。
承包人应根据截止上月25日完成的工程情况,在每月5日前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
17.4.1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履约保函并保留工程价款结算额 3% 的质量保证金。
17.4.2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结清工程竣工结算的款项。待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退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项目合同(协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验收条件及验收程序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验收条件为: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程规范要求,验收程序为: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单位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验收申请,经监理人初验合格后,向发包人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自收到单位工程完成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完成验收,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工程档案验收、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验收、按有关规定应进行的其它专项验收。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保内容: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后共同确定;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供货商也进行此项保险。
具体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该费用发生的税金和管理费等发包人亦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较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第20.8.1或第20.8.2项的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本合同第20.8.1和第20.8.2项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本合同第20.8.1项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申请洪湖仲裁委员会仲裁。
将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一版)”中“1.工程量清单说明,第1.5款”补充以下内容:
(1)本工程量清单仅作投标参考,结算以实施工程量为准。(2)为完成本工程所实施的施工临时措施费用均应包含在本工程量清单相关项次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本工程量清单中的外接电力线路实施内容,要求通过当地电力部门验收,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本工程量清单“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第三部分 金结设备及安装工程”所列项次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安装及调试,其相应单价或合价均应包含设备费、运杂费、保管费(如有)、安装费及调试运行费、后期系统维护费(如有),实施时发包人不再对该部分工作中与之有关的内容进行支付。凡属承包人需进行二次采购的货物(或设备),其采购前应报请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发包人将不予支付该笔费用。(5)工程量清单中注明了报价要求的,投标人应按相关要求执行,否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6)若招标文件其他章节或招标图纸中所列内容与本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以本工程量清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