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市文物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永康市文物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本市文物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专指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经费。
三、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四、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五、文物保护工程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级别实行分级管理,立项(计划)与勒察设计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业主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七、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报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发改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但在《永康市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出台前,已在实施尚未报市发改局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可不再补报。分期实施项目,在报市发改局申请立项时应予注明。
八、达到招标额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行招标。
九、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十、资格预审由业主负责,对于资格预审有困难的业主,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提供无偿咨询服务。
十一、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十二、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省保及以上)或审批(市保及以下)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十三、施工过程中,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检查及技术指导。
十四、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国家级或省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经原项目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由项目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十五、省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的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经费,用于申请项目,专款专用。分配方案根据下拨资金总额与项目立项概算比例进行分配。
十六、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配合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在省财政厅资金文件下达两个月内将《浙江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备表》报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备案。
十七、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项目才能纳入项目储备库(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其项目方案事先须通过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审批或必要性审查)。分配专项资金时,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对象。
十八、在进行项目事前储备、资金分配并报省级部门备案前,应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储备库或上报省级部门备案。
十九、省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原则上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完工经原项目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可拨付补助额的百分之七十;业主单位提交符合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再拨付补助额的百分之三十。市文物办负责建立每个项目的资料档案。
二十、市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永康市文物保护点及以上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并按当年预算申报项目使用。每年从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中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提取文物抢救性经费,用于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补助项目。文物抢救性经费分配方案,由市文物办提出意见,报市文化局研究批准。
国有项目或已实施“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参加市级财政安排的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经费分配。
基准补助标准:按工程总价补助百分之四十五。在初次拨款时,工程总价按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三项之和计算,在余款拨付时,工程忌价按工程审计价、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审计费用四项之和计算。
级别补助标准: 国保单位,为其基准补助的百分之五十;省保单位,为其基准补助的百分之四十五;市保单位,为其基准补助的百分之三十五;市级文保点,为其基准补助的百分之五。
困难补助标准: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属私人所有,所有人经济困难的,或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属集体所有,当地集体经济薄弱的,可享受其基准补助的百分之五。所有人和村集体经济情况由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镇(街、区)认定。
省级及以上财政已安排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经费的,市级财政补助额应减去省级及以上财政安排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经费额。
二十二、市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经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专项经费当年使用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存使用。
二十三、市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经费,按文物保护工程进度拨付。国家级或省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完工经原项目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市保及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维修工程完工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可拨付补助额的百分之七十;工程经第三方审计,业主单位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再拨付补助额的百分之三十。审计结果出来后,补助额应以审计价为准重新计算,多退少补。抢救性工程完工,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业主单位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验收证明书、实施前后照片对比、正式发票复印件等,经第三方审计后补助额可予一次性拨付。市文物办负责建立每个项目的资料档案。
二十四、市文化局主管全市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一)负责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立项、勘察设计的申报工作,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实施计划、勘察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
(二)对于资格预审有困难的业主,提供无偿咨询服务;对施工中的文物保护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发现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验收,负责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初步验收。
(四)负责专项经费监督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市文物办按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和财务要求,加强专项经费实施绩效的管理,并按相关要求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二十五、市财政局组织市级及以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组织开展市级及以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负责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审价。
二十七、各镇(街道、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区)或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永康市镇(街道、区)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25号)、《关于印发永康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23号)等规定,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维护工程。
二十八、不可移动文物为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工程,其立项(计划)申报、设计方案编制与报批、聘请监理、招标、申请验收、申请补助资金等工作均以文物所在村为单位实施,不可移动文物所在村不履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国保单位,为其基准补助的百分之五十;省保单位,其基准补助的百分之四十五;市保单位,为其基准补助的百分之三十五;市级文保点,为其基准补助的百分之五。
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属私人所有,所有人经济困难的,或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属集体所有,当地集体经济薄弱的,可享受其基准补助的百分之五。
市级财政补助额=基准补助+级别补助+困难补助-省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的修缮专项经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