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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发布日期:2024-05-09 浏览次数: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是长期制约人防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弱项,是全国性的难题。自2019年以来,我省人防系统先后组织开展了早期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大检查,着力检查维护管理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不落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不规范、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经常、防护墙体遭破坏等严重影响战时防护功能的突出问题。在大检查活动中,发现我省各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同程度的存在工程底数不清、战备意识不强、维护标准不统一、经费保障不落实等问题。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办制定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规定》)。

  《维护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维护管理规定》共主要是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职责、责任落实、信息备案、经费保障以及拆除、改造、报废的审批权限、办事材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维护管理规定》内容适用于我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和监督检查,有利于提升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质量,确保战时防护功能。

  为顺应我省数字化改革要求,加强维护管理监管,用数字化手段解决维护管理中的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开展的突出问题,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维护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标准和有关要求,负责安装新建人防工程智能化设备设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安装存量人防工程智能化设备设施。

  为贯彻平战结合原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只获取使用收益,不履行维护责任维护工程,严重影响了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提出了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单独核算,优先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并预留适当经费用于人防工程平战转换。

  为适应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数字化需要,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维护管理规定》第六条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信息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中人防工程总平面图应当在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上,标注人防工程轮廓和相应的位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清单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情况填写完整。

尊龙凯时:《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实施具体维护管理工作,是落实责任的关键环节。《维护管理规定》第九条中,具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能力的其他单位是指具体从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已经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业务培训的物业、单位。

  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需拆除,应该按照规定的面积和防护标准进行补建,若无法补建,需缴纳人防工程补偿费。补偿面积应根据不同抗力等级和类型有所区别。《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拆除5级人防工程或医疗救护工程的补偿面积,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以及其他抗力等级为5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其修建的面积可以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的70%核定;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其修建的面积可以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的60%核定。”的规定进行反算。

  早期人防工程主要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各地修建的简易人防工程,因建设年代久远,存在工程建设标准较低、防护设备设施缺失、结构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甚至部分还存在安全隐患。目前国家尚未明确早期人防工程的定义和范围,给人防主管部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对早期人防工程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早期人防工程是指1979年及以前建成的人防工程。

  部分人防工程特别是早期人防工程,因建设年代久远、建设标准过低等原因,存在防护质量低下、战时功能缺失、维护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甚至有部分工程存在安全隐患,需建立相应人防工程退出机制。《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人防工程安全性能检测报告或专家论证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由经国家或省市场监管部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能力认证并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出具;专家论证一般由负责审批报废人防工程的单位组织,专家应当5 名以上(含5名),由结构、防护、施工、检测等相关专业组成(其中人防行业3人以上)。